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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0 浏览次数:33

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五)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十六)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于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确认表》。根据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抗震设防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领导,组织相关机构实施有效措施,确保本区域内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则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监管本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要求工作。

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需与同级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协作,定期对全市各类建筑抗震性能进行检查。对不满足抗震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改正或停工建议。相关建设单位需依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进行改进。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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