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旨在强化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保障公众用药权益,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负责领导药品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州、县人民政府需实施本地药品发展规划,支持药品监管工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1、药品销售法律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具体的条件有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企业资质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此外,企业还需具备从事药品生产所需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生产条件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原料药、血液制品、菌疫苗制品不允许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特殊药品的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药品不得低于原质量标准,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应与原药品保持一致。
任何药品处方只要配制成制剂都要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生产取得生产批准文号或制剂批准文号的制剂,才是合法的。否则,即使是用“法定处方”配制的药品,也是违法的。
而再结合“中国医药网”对治疗CHB的上市中成药进行搜索结果显示,具有治疗CHB作用的上市中成药99种,由1190家医药企业生产;非治疗CHB但临床尝试探索有效的成药12种,由438家医药企业生产;中药提取物研制的药物16种,由144家医药企业生产;院内制剂43种;自拟成药12种。
在中药饮片加工方面,主要是生产水平低、产品质量不稳定、炮制规范不统一等问题。中药饮片生产厂家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技术工艺落后,致使药材的有效成分流失,饮片质量难以保证。